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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 AI 虚构事实侵权第一案 被索赔百万元已立案(通稿)

发布时间:2025-12-13|栏目:民事纠纷|浏览次数:35

   国内首起针对AI 主动生成虚假信息的名誉权侵权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2025年11月2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已依法受理黄贵耕律师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百度公司”)AI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并决定立案[案号(2025)京0108民初108373号)]。原告以百度 AI 恶意生成虚假负面信息,严重损害名誉继而摧毁律师执业信誉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109.104 万元。此案不仅牵涉 AI 技术滥用对个人权益的侵害,更直指生成式 AI 内容审核与责任界定的行业痛点,引发法律界、科技界对 AI 监管规则落地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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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立案信息截图

起诉状披露:百度AI 四造虚假事实,精准 “锁定” 原告

  根据黄贵耕律师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这场侵权风波始于2025 年 5 月 20 日。当时,田XX以 “黄贵耕律师” 为关键词与百度 AI 交互,系统竟定向生成四类指向明确、情节恶劣的虚假负面信息,且每一项均直接关联原告职业身份,构成精准诽谤:

    篡改匿名新闻“栽赃” 威胁法官:将发生在四川成都天府区法院、新闻中仅标注“律师黄某” 的 “威胁法官” 事件,刻意篡改为黄贵耕律师全名,并明确标注其所属的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虚构 “因不满判决辱骂恐吓法官及家人,被法院罚款 3 万元” 的情节。经核实,黄贵耕律师与该案件无任何关联,纯属无中生有。

   捏造“介绍贿赂” 污点: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谎称黄贵耕律师于2023 年因 “介绍贿赂” 被律师协会介入调查,暗示其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直接贬损其职业操守。

   伪造“伪造印章” 刑事指控:诬陷黄贵耕律师“作为某公司法律顾问,伪造印章追讨债务 1000 余万元”,涉及刑事犯罪。但事实上,原告从未代理过相关案件,公安机关也无任何针对其的刑事立案记录,该虚假 对律师职业信誉造成毁灭性打击。

   篡改官方文书“虚构刑罚与资格吊销”:2025 年 9 月 8 日,原告代理人以访客模式与百度 AI 交互时,系统进一步升级虚假内容 —— 不仅虚构 “黄贵耕 2024 年 3 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 15 万元”,还篡改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25〕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文书中 “黄姓女律师” 的处罚信息,强行张冠李戴至男性的黄贵耕律师名下,谎称该决定书 “明确记载为黄贵耕(男)律师”,公然违背官方文书事实,涉嫌伪造情节。

   更令人警惕的是,百度AI 通过算法构建了 “负面信息传播闭环”。原告代理人仅初始提问 “黄贵耕律师怎么样”,系统便自动生成 “黄贵耕律师有无受过处罚”“是否有过违规执业行为”“是否被吊销执业资格” 等一系列引导性负面问题;用户点击任一问题,又会推送更详细的虚假内容,形成 “提问 - 引导 - 造谣” 的自动化传播链条,持续放大虚假信息的负面影响。

索赔百万背后:律师名誉权是“职业生命线”

   为何此案索赔金额高达百万余元?专业人士指出,律师群体的名誉权具有鲜明的职业专属属性,与普通自然人名誉权存在本质差异—— 对普通自然人而言,名誉受损多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虽会引发精神困扰,但通常不会直接冲击经济生活根基;而对执业律师来说,名誉权是其职业生命的核心载体,与职业信誉、业务拓展、客户信任度深度绑定,构成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的共生关系。

  “律师的职业声誉就像‘信用通行证’,客户选择法律服务时,往往会将律师的口碑、业界评价作为首要考量因素。” 一位长期从事名誉权纠纷的律师表示,一旦律师遭遇污名化,虚假负面信息会瞬间摧毁客户信任基础:不仅可能导致现有委托业务中断,还会造成潜在客户大量流失,引发连锁性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短期内可量化的案件代理费减少,更涵盖长期积累的职业信誉贬值、行业影响力削弱等隐性损害,甚至可能动摇律师的职业发展根基,其危害程度远非普通自然人名誉受损可比。

   此次诉讼中,黄贵耕律师提出六项诉讼请求,核心赔偿诉求聚焦三方面:一是100 万元职业信誉损失(其中百度公司承担 90 万元,田金存承担 10 万元);二是 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于弥补因虚假信息引发的焦虑、抑郁等精神创伤;三是 4.104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代理费、证据公证费等。在道歉方式上,原告要求百度公司连续 10 日在官网显著位置及《人民法院报》发布澄清事实与道歉声明,田金存则需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同声明(设置为 “公开可见”),持续 10 日以消除不良影响。

双重侵权:平台“失责” 与个人 “传谣” 叠加,虚拟损害变现实危机

   起诉状明确指出,百度公司与田XX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且二者行为相互叠加,将 “AI 生成的虚拟损害” 转化为 “现实职业危机”。

   作为AI 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被指未履行生成式 AI 内容的审核义务 —— 其运营的百度 AI 主动生成、篡改虚假信息并向用户推送,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 的规定,同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的法律要求,存在明显违法过错。

   而自然人田XX的行为则加剧了侵权后果。起诉状称,田XX在获取百度 AI 生成的虚假信息后,未与黄贵耕律师核实真伪,便恶意向原告正在代理案件的委托人及委托人家属传播,直接导致委托人对原告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产生严重质疑。原告不仅需投入额外精力解释澄清,干扰了正常执业活动,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名誉损害程度持续加深。

社会聚焦:AI 虚假负面信息危害广泛 监管部门需彻查

   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更在于其背后折射的生成式AI 虚假负面信息“泛化风险”。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是检验生成式 AI 监管规则落地效果的典型案例,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AI 服务提供者需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百度 AI 的行为是否符合‘内容审核义务’,将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代理人曾在豆包、腾讯元宝、阿里千问、Deepseek、小白等其他智能 AI 平台,输入黄贵耕律师的相关信息,结果显示:这些平台均未生成类似百度AI输出的负面虚假信息,部分 AI 甚至直接提示 “被处罚的黄姓匿名人士不是黄贵耕律师”。“这说明并非所有 AI 平台都无法规避此类问题。” 黄贵耕律师表示,他有理由怀疑百度公司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技术水平低于同行,无法堵住虚假信息生成的漏洞;要么是为吸引流量、增加广告收入,故意放任 AI 生成虚假负面信息 ——“毕竟,公众对负面信息存在天然关注倾向,而百度曾有过‘虚假医院排名’导致在校大学生耽误救治的前车之鉴”。基于此,为了防范百度AI类似危害继续作孽,原告强烈呼吁互联网监管部门彻查百度 AI 生成虚假负面信息的真正原因,杜绝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百度 AI 这种肆意虚构负面信息的行为得不到遏制,每个人、每个机构都可能成为潜在受害者。” 一位名誉权保护专业人士担忧地表示,现实中,个人或机构难免存在不同意见者或潜在利益冲突方,若这些主体借助百度 AI 恶意生成虚假信息、污名化对方,百度 AI 或将沦为 “造谣工具”,成为危害社会信任的 “公害”。

   北京某律所知识产权律师则指出,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两个层面:一是AI 主动生成虚假信息,是否符合 “诽谤” 的法律构成要件;二是 AI 服务平台的 “审核义务边界” 该如何界定 ——“是仅需审核‘明显违法信息’,还是需对 AI 生成的内容进行更全面的真实性核查?这些问题的答案,将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司法参照。”

    截至发稿,百度公司尚未就此事作出公开回应。北京海淀区法院将按照电子诉讼流程推进案件审理,当事人可通过平台完成举证、质证及庭审等全部诉讼环节。业界普遍认为,此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乎黄贵耕律师的个人权益,更将为AI 时代的名誉权保护划定 “红线”,对生成式 AI 行业的合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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